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从所在公司离职后,就不再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了,但是公司未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进行解除或变更?
法院是否受理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进行变更登记之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本案中认为:“根据王惠廷所称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因王惠廷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诉,则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本院认为,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进行变更登记。
法院能否对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进行裁判?这一问题不同法院有着完全相反的裁判。支持意见认为: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由离职的人员继续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故要求确认其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种支持意见可参考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反对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现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议。在公司未依照章程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之前,不宜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决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解除、变更。此种反对意见可参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81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
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意见不统一,就支持的意见而言,能否强制自行进行工商变更?从上述支持的案例上进行了网络查询后,发现虽然判决支持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但工商登记仍为原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在工商登记信息上有所体现。
笔者认为此种法定代表人离职仍未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况不在少数,应统一司法裁判思路,如支持变更也应对裁判文书具有可执行性,就目前而言,笔者不建议通过诉讼以到达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