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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写请批示被罚—辞职报告 辞职申请书…

时间:2023-03-20 15:05: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以前看竞业限制的案例,大多是技术、商务等岗位,鹅厂这个HRBP,离职后跳槽字节跳动,被罚60万了,相比几天前字节员工跳槽快手罚30万,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这个瓜,从法院来看,确认了 HRBP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级管理⼈员,当然,也说明大厂竞业限制的打击面几乎是无差别的。

1、被告(HRBP)情况

潘某,男,1985年12月出生。2016年8⽉入职鹅厂,岗位是SNG⼈⼒资源中⼼HRBP。2019年1⽉,因个⼈原因离职,离职前12个平均⼯资:50261.04元。

2019年3⽉15⽇,离职后的潘某跟鹅厂邮件反馈,其⼯作新单位“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岗位“HRD”,鹅厂核查,发现被告隐瞒真实信息,实际上跳槽字节跳动了,2019年5月,鹅厂开始启动竞业限制调查、仲裁和诉讼。

2、原告(鹅厂)诉讼要求

(1)潘某继续履⾏竞业限制义务(不能去字节跳动工作);

(2)潘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民币50261.04元(每月发原工资50%,共2个月);

(3)潘某⽀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民币1206264.96元(24个月工资);

(4)潘某⽀付因本案产⽣的公证费⼈民币8055元;

(5)潘某⽀付原告因本案⽀出的律师费⼈民币30000元。

深圳劳动仲裁判定:同意鹅厂(1)(2)诉求;(3)被调整为603132.48元(12个月工资),不支持(4)(5)诉求。于是,此案被诉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

3、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1)劳动合同约定

双方⾃2016年8⽉22⽇起⾄2019年9⽉30⽇⽌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

合同第⼋条第(四)项约定,不论被告因何种原因从原告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被告不得与同原告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

——这个约定封堵非常严实,无论是辞职还是裁员都不能去竞对(当然前提是支付补偿金),也不能社保/工资挂靠第三方,然后裸身去竞争对手做顾问、做项目。

(2)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2018年7⽉27⽇,原告与被告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不得与包括但不限于阿⾥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

违约⾦标准:被告离职前⼗⼆个⽉税前⽉平均⼯资标准计算的⼆⼗四个⽉⼯资的总额。

4、竞业限制通知与执行

2019年1⽉2⽇,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竞业限制通知书》,2019年1⽉4⽇,被告填写了《离职信息确认表》后离职。

(1)竞业限制期(12个月):2019年1⽉5⽇⾄2020年1⽉4⽇。

(2)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工资50%):原告按约定⽀付了被告2019年1⽉、2⽉竞业限制补偿费各⼈民币25130.52元。

(3)违约⾦标准(24个月):按照被告离职前⼗⼆个⽉税前⽉平均⼯资标准计算的⼆⼗四个⽉⼯资的总额。违约⾦不⾜以弥补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还需承担损失弥补责任。

(4)违约责任(第4条):被告应⽴即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脱离关系,继续履⾏本约定。被告还应退还原告已经⽀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原告⽀付违约⾦。

(5)通知形式(第3条):被告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每⽉15⽇之前按照《竞业限制⼈员个⼈信息告单模板》的要求,以电⼦邮件⽅式向原告⼈⼒资源部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

(6)通知约定:按约定,被告2019年1⽉15⽇、2019年2⽉14⽇、2019年3⽉15⽇通过邮件告知原告离职后任职情况,2019年1⽉15⽇告知的情况是“尚未⼊职新公司”,2019年2⽉14⽇、2019年3⽉15⽇告知的情况均是“⼯作单位: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内容:HRD”。

5、竞业限制调查情况

原告主张在被告告知其离职后的就业情况时,原告即对被告展开调查:

(1)原告的⼯作⼈员发现被告在上班时间经常出⼊南⼭区来福⼠⼴场22楼,且拥有该办公楼进出的门禁权限,与其报备的⼯作单位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区)的⼯作地址不符,经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及询问22楼保安得知,今⽇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正是深圳市南⼭区粤海街道南海⼤道2163号来福⼠⼴场22层(22层仅有⼀家公司),⽽今⽇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为字节跳动(今⽇头条)有限公司,正是跟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2)2019年3⽉14⽇,原告经向北京丽枫酒店前台查询得知,被告在2019年3⽉3⽇⾄2019年3⽉9⽇期间曾⼊住该酒店,且开具的发票公司为今⽇头条有限公司。

综合以上情况,原告认为被告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在2019年3⽉28⽇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5、竞业限制证据清单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含相关公证书:

(1)劳动合同;

(2)竞业限制协议;

(3)竞业限制通知书;

(4)离职信息确认表;

(5)竞业限制补偿费⽀付明细表;

(6)潘某反馈竞业限制⼈员个⼈信息告知单邮件;

(7)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8)潘某个⼈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社保参保缴费明细表;

(9)深圳今元嘉和⼈⼒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10)深圳今⽇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商登记查询单、招聘信息;

(11)潘某上班时间刷卡进⼊南⼭区来福⼠办公⼤楼视频;

(12)电话核查北京丽枫酒店发票信息⽂字整理稿与视频光盘;

(13)视频部分截图(证明跟拍视频中的⼈就是被告本⼈)。

——这个证据清单大家可以收藏,竞业限制攻方必备。

6、被告辩解

在质证环节,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10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以证据11-13属违法取证为由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被告辩称其离开鹅厂后⼀直处于失业状态,2019年1⽉⾄4⽉期间系委托深圳今元嘉和⼈⼒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缴五险⼀⾦,双⽅没有建⽴劳动关系。

2019年2⽉被告曾与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接洽,该公司有意聘请被告到⼈⼒部门任职,故被告在2019年2⽉和3⽉向原告报备的就业情况是在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但最终因各种原因,被告实际未正式进⼊该公司⼯作,⼀直处于⽆业状态。

——这个HRBP的辩解属于反面教材,出现明显漏洞。

7、被告离职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分析如下:

(1)从被告提交的个⼈所得税纳税记录可见,除了原告在2019年1⽉⾄2⽉发放给被告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外,还有其他⽤⼈单位向其发放过⼯资薪⾦,这与被告主张其离职后⼀直处于失业状态的情况不符;

(2)被告在2019年2⽉⾄3⽉期间⼀直向原告报备的⼯作单位为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但被告却主张其并未实际⼊职该公司,被告该⾏为违反了双⽅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第3条的约定,属向原告提供了虚假信息;

(3)被告虽以原告提交的跟拍视频、致电北京丽枫酒店录⾳资料为⾮法获取为由不予确认,但其未能就上班时间频繁出现在竞争公司办公地址、以竞争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等情况进⾏合理解释,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原告在被告⼊职时在《员⼯劳动合同》中与被告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并于2018年7⽉27⽇再次与被告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署上述约定均系被告真实意思表⽰,被告主张《员⼯劳动合同》违反协商⼀致原则及《竞业限制协议》因显失公平等原因应予撤销,依据不⾜,本院不予⽀持;

并且原告在被告离职时多次与被告重申竞业限制义务与违约责任,被告对此并⽆异议,且与原告签订了《竞业限制通知书》、《离职信息确认表》等⽂件,上述⽂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当事⼈均具有约束⼒。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级管理⼈员,在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应严格遵守双⽅约定,原告已按约定及时⾜额发放了被告竞业限制补偿费,但被告违反约定向原告提供虚假信息,并存在频繁与竞争公司接触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为,已构成违约。

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违反了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法院分析一环扣一环,鹅厂实锤太多。

8、关于继续履⾏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认为,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四)》第⼗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单位⽀付违约⾦后,⽤⼈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竞业限制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故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竞业限制义务,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持。

9、关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均确认,原告已分别于2019年2⽉2⽇、3⽉5⽇向被告实际⽀付了2019年1⽉和2⽉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每个⽉应发为25130.52元,税后实发为23117.47元。

依据上⽂认定,被告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原告诉请被告按《竞业限制通知书》第4条约定退还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持。

故被告应返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费⼈民币50261.04元(25130.52元/⽉×2个⽉)。

10、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

法院认为:

原告诉请被告按双⽅签订的《竞业限制通知书》第4条约定⽀付竞业限制违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持。

但鉴于被告违约时间较短,本院已⽀持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诉求,被告的⾏为对原告尚未造成明显损害,结合被告的⼯资标准等因素,本院认为该违约⾦应依法予以调整⾄12个⽉⼯资为宜。

故被告应⽀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民币603132.48元元/⽉×12个⽉)

——法院这个判罚金额是跟仲裁结果是一样的。

综上,法院判罚如下:

⼀、被告潘某继续履⾏竞业限制义务(不能去字节上班);

⼆、被告潘某向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50261.04元;

三、被告潘某向原告⽀付竞业限制违约⾦603132.48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潘某全部诉讼请求。

11、小编补充

一、“竞业限制”是否被滥用?

我们在百度员工跳槽字节被罚有所表述,不赘述。核心思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对等的,目的也不一样,用人单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追求商业价值,而劳动希望享有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

二、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

法律当然是保护最大多数群体的利益,根据这个案例,这里有一个思考,被告违约已经被判罚60万,但是,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能到竞对工作),是不是显失公平?

另外,深圳法院提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四)》已经失效,2020年最高法更新了一个最新司法解释(2021年1月生效),推荐大家阅读。

案例资料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16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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