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资源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已经给离职人员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人员又让出具《离职证明》,甚至有离职人员以企业未出具《离职证明》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那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作为《离职证明》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依据本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依据本条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作为《离职证明》使用;否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作为《离职证明》使用,用人单位还需要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