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粟雪晴
公司变迁办公地址致使员工辞职,此类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7月1日,记者从成都双流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2001年9月,魏某某入职A公司,其工作地点为双流区。2008年1月,A公司与魏某某签订劳动聘用合同Ⅱ,合同约定了工作地址、薪酬考核、工作时间、违约情况等内容。该合同期满后,双方5次延长劳动期限,最后约定劳动期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其中,双方最后一次延长劳动期限时约定,魏某某同意根据A公司工作需要,在其安排的成都及关联公司经营地工作。
后A公司因发展需要,办公地址由双流区搬至高新西区。2021年4月,魏某某以A公司厂址搬迁及其家庭实际状况为由提出辞职申请,A公司于当日同意其申请。
2021年6月,魏某某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费用。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魏某某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起诉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A公司是否应基于魏某某的辞职理由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应支付,该如何计算?A公司是否应当向魏某某支付加班费,如应支付,该如何计算?上述两个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无需因魏某某以家庭实际情况为由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需因厂址搬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3万余元,同时支付2020年6月—2021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1.4万元,共计7.7万余元。
据介绍,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而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不能因此而当然地认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变更办公地址、工作岗位应当兼顾其经营需要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无需因魏某某以家庭实际情况为由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A公司未就办公地址的变更与魏某某履行协商程序、告知员工搬迁后仍将提供住宿或相应补贴的前提下,对魏某某工作条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法院认为, A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魏某某工作年限2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2020年4月—2021年3月期间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保密费、住房补贴等,共计6.3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审查,按照A公司的加班工资标准,其应向魏某某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加班费共计3万余元。因该公司已付魏某某此期间加班费1.6万余元,故还应支付其加班费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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