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有“自离” 制度,“自离”就是自动离职的简称。不少企业规定员工如果不辞而别作“自离”处理,劳动关系立刻解除,故很多企业把“自动离职”看成是劳动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但是这样做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必须存在法定情形,而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列出一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叫做“自动离职”的。因此,“自动离职”并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合法方式。
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形一般是这样的:员工既不写辞职报告,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就是不辞而别不再来上班,企业往往也联系不上员工,或者虽联系上但员工拒绝配合办理任何手续,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作“自动离职”处理,认为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就此解除。有的企业还在内部贴出公告,甚至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广而告之,声明员工已“自动离职”,跟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他的任何行为跟单位都无任何关联。
但是我们要非常清楚的是,由于“自动离职”并不是劳动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所以当员工出现自动离职情形时,企业如果等同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当员工不辞而别、既不办理请假手续也不办理辞职手续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就此解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企业把这样的行为视为旷工行为,旷工达到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天数之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合法的送达程序。合法送达程序是指向与员工约定的合法地址送达解除通知,企业无论是在单位公告栏贴上公告,还是在媒体去刊登声明,其实都不是合法送达程序,并不能导致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
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某员工不辞而别离开企业之后在外游荡了几个月,却因意外出车祸死亡,员工的家属找到原单位主张劳动关系没有解除,要求企业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理由就是企业并没有合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最终法院支持了员工家属的诉求。
在劳动关系领域,存在并不等于合理,更不等于合法,合规管理才是预防风险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