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在毕业工作后都会出现换工作的情况,很少人能在一份工作从一而终几十年,这期间就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换工作或者工作地方搬迁等。在武汉工作的小邓就因为工作地方搬迁,最终和公司闹得很不愉快对簿公堂,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事情发生在2018年,小邓所在的公司因为经营业务需要,搬迁了新的工作地点,仍然在武汉,但是距离小邓家要140分钟。也就是说,工作忽然从离家近变成了非常远,每天在路上都要用掉2小时,所以小邓仍然在原来的办公地点办公,然后被以旷工为由解雇了,之后就是双方打官司的漫长之路。
小邓先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支持,然后上诉到法院。一审认为小邓虽然没有去新地点办公,但是却有在原地方打卡,不构成旷工。而且公司搬迁违反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规定,在没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雇员工属于违法行为,判决赔偿小邓43000元。
这个结果公司当然是不服,公司当然有权利选择搬迁新址,而且这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但是小邓却不在新公司打卡当然属于旷工,所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认为签合同的时候工作地点是武汉,搬迁新址仍然在武汉,而且是整体搬迁并非故意为难员工,这种行为并不需要和员工协商,可以单方面决策,员工要无条件接受,如果不接受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改判小邓当然是不服的,认为工作地点武汉太过宽泛,不能作为调岗的依据,所以再次上诉到湖北高院。湖北高院则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管是原地方硚口区还是新地方武昌区,都是属于武汉,不能以离家太远就不服从管理,如果人人效仿企业如何有凝聚力,所以小邓的申请不予支持,这也就是最终的判决。
最终结果出来之后,网络上当然又是一片争议,有支持判罚的也有持不同意见的。支持判罚的理由当然就如法院所言,公司是一个大整体,搬迁新址不可能因为个人的原因就有特例,如果人人效仿都想要在离家近地方办公,那还找什么工作。当然网民也有不同意见,不过并不是支持小邓,而是担忧这样的判罚会让一些企业钻空子,以后如果经营不下去不想赔付员工遣散费,那么可以先搬到偏远郊区去,如果员工不愿意就请自动离职,这样就能省下很多费用。
其实这个最终结果是非常正确的,公司搬迁是为了发展而不是乱来,作为一名员工不愿意可以辞职,任性的在原地方办公那只能算旷工,谁又知道你一个人在那边有没有在做事。而且现在很多公司都是租的办公室,隔几年就搬迁的情况也很多,要是员工不同意就不搬,那可能早就倒闭了,当然搬迁也要照顾到大部分员工,否则心不齐不能安稳工作,受损的还是公司利益。
其实小编还有一个问题想问:公司都搬离原地方了,那么原地方应该已经被租出去或者空空如也,小邓还去那边上班,为什么还能进得去?大家怎么看公司搬迁员工嫌远原地办公算旷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