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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没证据,怎么保留辞职报告证据

时间:2023-03-28 18:56: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能否及时获取离职证明,关系到劳动者的再就业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那么,用人单位拖延开具实习证明会产生哪些风险呢?


案情简介


苏某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通知其于2019年10月报到,并须提供与前单位的离职证明。2019年12月体育公司为苏某出具离职证明。苏某主张其离职后,多次索要离职证明未果,导致其丧失入职新单位的机会,故要求体育公司赔偿损失,并就其主张提交录用通知、索要离职证明微信记录等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在收到新单位入职通知后,多次索要离职证明。体育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苏某无法提供入职新单位所需的必备材料而丧失入职机会,损害其再就业权益,故体育公司应向苏某赔偿损失8000元。


律师寄语


“离职证明”即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对离职证明的出具及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可见,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当主动、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也不得附条件拖延出具。

第二,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如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与其无法再就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实际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或延迟出具离职证明的,还存在以下风险:

1、 给劳动者领取失业金造成障碍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忽视“离职证明”,并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要点:

1、开具离职证明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无论劳动者是何种原因离职,即便是因严重违纪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2、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点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3、须保留劳动者签收离职证明的书面证据。


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应承担两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二是民事赔偿责任,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1、给劳动者造成无法就业的损害;2、用人单位未开具离职证明的过错行为与劳动者无法就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4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上述裁判标准可知:北京地区的赔偿标准需要劳动者就其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提供录用通知书、新入职单位的劳动合同等作为证据,如果无法举证证明损害金额,则以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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