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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个人原因辞职报告——个人原因辞职报告简单…

时间:2023-03-29 16:47: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后疫情时代下,绝大多数企业单位,都取缔了传统的现场打卡方式,而是通过钉钉app、企业微信app等方式进行线上打卡。

但近日笔者发现,员工与单位间因钉钉打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案由也是五花八门,有旷工辞退纠纷、拖欠工资纠纷......等等等等。

当然,最为频发的还是以“员工持电子打卡记录索要加班费”而引起的相关争议为代表,笔者在此以北京三中院近日最新出具的(2021)京03民终7558号终审判决书为例分析:

该案劳动者姚某某历经劳动仲裁、诉讼一审、二审至今,终于拿到了生效判决,可惜的是,这份判决可能并不是他想象中的判决:

姚某某仲裁时主张的加班费种类共有3种,分别如下:

  1. 单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4723元;
  2. 单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2981元;
  3. 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7991元。

就上列3种加班费用,姚某某均向仲裁委及法院提交了电子打卡记录证明,并亦将相关原件、原始载体交由裁判机关审核无误,姚某某所交电子打卡记录证明中所载的加班时长,与其主张的加班时长可以完全对应上。

但是,无论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驳回姚某某关于加班费的全部诉讼、仲裁请求,笔者逐一将仲裁、一、二审裁判理由援引如下:

1.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姚某某就其主张存在加班仅提交了电子打卡记录为证,未就其加班事实提供其他证件佐证,故本委员会对于姚某某关于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姚某某要求思源政通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因证据不足,本委均不予支持。

2.一审法院认为:虽姚某某提交的电子打卡记录可以和其主张的加班费用事实理由,相互印证,但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第 20 条规定,“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本院对姚某某的仲裁请求,亦不予支持。

3.二审法院认为:上下班打卡记录,仅系间接证据,该证据只能证明员工在单位的“停留时间”,却并不能证明员工超出工作时间外,在单位的“停留原因”,即不能证明:员工在单位停留时系处理本职工作,因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写在最后:笔者总结如下:

(一)如果员工想要顺利索要回本属于自己应得的加班费用,靠和单位“讲道理”是不行的,即便上了法庭,也要拿证据说话。单单靠“打卡记录”,是无法获得支持的。

(二)笔者建议,可以同时向仲裁委或法院提交一些“微信聊天记录、钉钉群聊记录、工作文档传输记录”,简言之,只要提供一些“佐证”,配合“打卡记录”使用,大概率就可以获得支持。

(三)如果再有一些“录音”,如在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时,和领导或部门主管的“聊天录音”,证明该等人员向您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派发”了一些工作,获得支持概率就更高了。

欢迎大家在朋友圈一起与笔者探讨话题[呲牙][呲牙][呲牙]

齐霄律师

孙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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