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很多员工都走入了这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公司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公司拿着绩效考核表或考核不合格确认单,很多员工就“乖乖”签完后,打包收拾东西离职走人了。
1、关于辞退转正员工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要想「辞退」转正员工,首先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应当支付。
流程:给N+1或提前30日通知+给“N”的补偿金,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了;
如果口头辞退或劝其主动离职,若软硬兼施,但对方软硬不吃,硬要“赖”在公司混日子,开除就不可取了,建议最好走正规流程,以免承担2N的经济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关于辞退试用期员工正常流程的问题。
本案中流程如下:
①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③再次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同时满足以上3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仍然需要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关于用人单位解除与转正员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用人单位解除与转正员工的劳动合同,不仅可能要支付“N+1”当中的“1”,也要支付“N”,即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工会吗?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属于程序性事项,并非是征求工会的同意。对工会的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后只需书面通知工会即可。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通知程序的,对于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3)若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补正了通知手续且有证据证明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赔偿金不予支持;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也没有履行补正程序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对于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此外,上述情形并针对已经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若有些单位没有建立,工会是否还需要通知区工会或者县工会呢?不需要。
总之,随意开除可能面临2N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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