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不少企业人力资源或法务主管都曾向笔者咨询过“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现聚焦其中两个难点,以问答的形式拟成本文,盼能辨明疑惑。
问题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主管的上述疑问主要源自于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¹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这一状语的理解,认定其为条件状语,意即:只有在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反之,在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自然无此义务。
同时,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²的规定,既然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则系因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丧失了当年乃至来年内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能性,是故,用人单位亦不应承担此义务。
笔者答疑及解析:
首先,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有权享受,而不应因劳资双方中哪一方主动提出或因何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致该权利受到贬损。否则,将有违《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劳动者提供一项不容剥夺的休息权的制定初衷。
基于上述理念,似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认定为时间状语更为妥帖,意即:当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其次,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不外乎两种情形: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即:辞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该劳动者休完未休年休假,如果能安排而不安排的,当然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³,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一旦劳动者的解除理由经认定成立,则属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因自身过错而致劳动者不得已、被迫解除合同,从而无法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又何来理由不支付呢?
再次,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非属原则,仅为例外,来年是否能安排尚不确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对劳动者的辞职权构成障碍,更不能借此剥夺辞职劳动者的未休年休假权益。更何况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也需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事实已经发生,且劳动者此时又确有应休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便应当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依法折算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问题2: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每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就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企业主管时常会提出的一种抗辩理由便是: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又不是我们企业不安排、不同意;既然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其未主动要求行使,应当视为自动放弃,所以,我们企业不应该支付。
但带薪年休假是否需要以劳动者主动申请为前提呢?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就能视为自动放弃吗?其实未必。
笔者答疑及解析:
首先,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⁵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⁶的规定,用人单位既有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义务,同时在安排过程中又有统筹的权利,因为统筹安排所首要“依据”的因素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次要“考虑”的因素才是劳动者本人意愿。
同时,前述规范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的程序,企业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所确立的“申请——审批”流程,不过是便于其更有效地实现统筹安排的工具。故,在带薪年休假权利实现问题上,居于主导地位的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关键取决于用人单位安不安排而非劳动者申不申请。
其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⁷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而不必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三个要件:
1、用人单位安排了劳动者休(无论是其主动统筹安排还是依劳动者申请安排);
2、劳动者因本人原因而未休;
3、劳动者书面明示放弃(不支持默示或沉默放弃)。
基于上述,笔者整理出简明图表如下:
本篇中个人见解难免有不当之处,还望大家不吝指正。
文中注释: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参见本文注释6。
5 参见本文注释2。
6《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7《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