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位朋友向我咨询一个问题。
他的一个朋友小李,由于思虑不周,一时冲动,写了一份辞职报告交给公司,公司也同意了他的离职。但是第二天,他就后悔了,本以为公司会挽留,没想到公司直接就同意了他的离职。现在情况有点被动。
我朋友向小李支招,叫他到公司人事那里去,以离职报告需要修改为名拿回来,再自行撕毁,消灭证据。朋友问我这招可否有效?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里可以看出,小李已经给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不管单位同不同意,他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已经是法律事实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从这里可以看出,就算小李从人事处拿回自己的辞职报告并销毁,也不能否认离职的事实,从辞职报告交到人事处开始,就已经生效了。
根据以上,各位朋友在辞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很多人喜欢拿辞职来试探公司,要挟公司。其实公司离了谁都可以转动,做事之前考虑清楚,以免聪明反被聪明误。
但是这里的小李,如果真的不是真心想要离职。不要采取朋友支的招,最好找公司的领导好好谈一谈,拿出自己的诚意。因为小李自交给公司辞职报告那一刻开始,就证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了,如需留下来,那就属于与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所以这个是需要公司同意的。
好了,通过以上案例,你是否又了解了一点法律知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