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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保管员辞职报告」工厂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4-18 21:24: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离职,原公司购买的设备下落不明 两审法院:须返还 不能返实物就返钱!

员工离职后,经其手采购以及作为库管时的设备下落不明,是监守自盗还是疏忽被盗?

由此引发官司……黔东南州两审法院就此事的态度是,要求已离开公司的被告将返还下落不明的设备,如果不能返还实物,折现赔偿。

据了解,这起官司一审原告是黔东南微视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东南微视”)。被告袁美标,曾经是原告的职工。

庭审通过黔东南微视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袁美标在黔东南微视就职期间,其作为设备库房管理为公司购买过拍摄的设备。其中,于2020年9月10日至11月13日以及于2021年3月18日至4月25日采购的拍摄设备金额合计为6029元。同时,黔东南微视在诉状中主张,被告袁美标在作为库管时利用职务之便,偷换电脑配置零件、私自拷贝黔东南微视素材库素材,更将黔东南微视物品电影镜头、200米网线、联想笔记本电脑、手持云台稳定器、无线麦克风等据为己有,价值合计23844.4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持有和保管前述提到的采购的拍摄设备等。但法院就此的看法是,被告本人是物品的采购者,并且已经收取了公司转来的用于采购的钱款。而在庭审中,被告没有能举证证明经其手采购的物品的下落。

鉴于此,法院最终的判决是,限被告袁美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物品返还给原告黔东南微视。如到期不能返还,则应当赔偿原告黔东南微视台娱乐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而对于黔东南微视主张的其余拍摄物品,被告袁美标任库管期间,因黔东南微视公司法人代表待产及休产假时期的监管不足,导致证据链的缺失而不被凯里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袁美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其在二审上诉状中说,一审凯里市人民法院以涉案设备是他本人申请购买为由,认定他对涉案设备具有保管义务,从而要求退还设备。这样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二审中,黔东南微视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请求二审驳回袁美标的上诉,维持一审凯里市法院作出判决。

对于袁美标是否是仓库保管员的问题,笔者走访了黔东南微视公司两位原员工,她们表示曾经在公司开会时,明确袁美标是仓库管理员,但没有下任命文件。后经黔东南微视公司现员工在库房查找设备时,找到2020年库房设备出入库签字表中明确有袁美标签收字样。

最终,二审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凯里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一致。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袁美标作为案涉物品采购人及使用人,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财产的义务,其离职后应将所购物品交还给黔东南微视。但本案中袁美标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时已将上述物品交还给黔东南微视,应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若其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黔东南微视相应损失。

鉴此,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对此判决,被告袁美标拒不作出返还或赔偿,经由黔东南微视台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方获赔偿。

据悉黔东南微视台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员工反馈笔者了解到,袁美标尚在职期间,伙同他人成立与黔东南微视台公司同类型业务范围的公司,且利用职务之便以及黔东南微视公司的设备和资源,将业务签入袁美标与他人成立的公司之中,此行为长达数月之久。

据悉黔东南微视台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员工反馈笔者了解到,袁美标尚在职期间,伙同他人成立与黔东南微视台公司同类型业务范围的公司,且利用职务之便以及黔东南微视公司的设备和资源,将业务签入袁美标与他人成立的公司之中,此行为长达数月之久。

来源:综合 中国新报 融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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