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为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知识结构、进而增加单位的竞争力,经常会派遣员工外出培训,并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的,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在培训服务期内辞职的,是否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呢?
下面我们来看2个案例,对该问题作一下简单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到外地参加为期一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由公司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并正常支付张某培训期间工资;张某在培训完成后需要在公司服务5年;若张某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体检公司在培训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
培训结束后,张某回公司上班,一年后即申请辞职。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应为培训期间公司支出的培训费用的五分之四,因张某培训回来后履行了一年的服务期,剩余四年未履行,因此,在计算其违约金时只能计算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另外,培训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不仅仅包含公司直接支出的培训费,还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案例二:甲公司出资10万元为员工小王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期满后小王需要为公司服务三年,否则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小王培训期满后,到公司工作,半年后,公司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此情形已持续达三个月之久,小王于是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公司要求小王支付未履行完服务期的违约金才能与期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呢?
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正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其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未履行完毕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