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的张某
突然接到通知
他在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提出的辞职理由之一
因为他微信和同事们进行私人对话
53岁的公司女性领导人李某被称为“奶奶”
回顾事件的原委
2020年2月
男张某进入某公司担任物流部门总经理,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向张某发放了《员工手册》,并承诺将该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张某必须遵守执行。《员工手册》列出了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守则等,结合工作人员各种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将惩戒措施从轻到重点分类。分为甲、乙、病情种类。其中最严重的丙类过失包括“殴打或互殴”、“骚扰、骚扰、恐吓、威胁”等,并有“违反丙类过失立即开除,不予任何赔偿”的处分规定。
2021年2月
张某通过与微信下属小胡私聊安排部门时说:“我认为腊月(腊月)30很重要。公园还不知道老妇人出了什么蛾子。你准备上班了。现在一切都很难说。”之后,包含这句话的聊天记录被搜狐截图发送到公司微信群。
张先生在微信萨达姆中称之为“老妇人”,就是指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女,53岁),张先生无意中一句话也没料到,但埋下了以后意想不到的隐患。
2021年3月11日
张先生和下属小胡因请假问题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冲突。在争吵过程中,小胡生气地将菜刀放在老张脖子上,老张冷静处理后安全逃脱,然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小虎进行行政拘留3天。
2022年3月12日
以为会等公司慰问的张某等着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表示:“首先,公司职员胡某与某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语言及身体冲突,应报警,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殴打或违反殴打》《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立即开除。”
通知书还明确指出:“第二,你在与下级沟通的过程中,对公司上级领导使用不当的发言和称呼。公司认为你没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素养和专业。不能对自己的部下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能充当正人君子。这一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译者注)这两点对公司内外产生了非常不好的负面影响,对公司商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现公司通知您,从2021年3月12日起正式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的张某
这样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他很疑惑
很明显,自己被小罗纳尔多给脖子上戴了个刀架。
变成了“打别人或互相殴打”。
“奶奶”这个词
这只是根据年龄和性别的客观称呼
没有对公司领导层无礼的主观意图
为此,为什么要追究本人的责任?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张先生决定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审理
2021年4月2日
张先生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2021年6月10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张某存在“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的情况,张某也没有在微信群里直接不正当地称呼上级领导,因此公司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韩元。公司不服判决,将案件告上了北京市大兴区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
公司方面很难证明张先生和小胡之间的冲突是“打别人或互相殴打”,因此双方的争议最终集中在张先生是否能在微信萨达姆将上级领导称为“老妇人”的事情上解除劳动合同上。
公司认为张先生用“老妇人”这个不恰当的称呼称呼称呼公司的上级领导是很不恰当的。张先生作为部门经理、公司的管理层,应该有服务意识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但张先生未能正确处理与下属的关系,因此出现了冲突警报。对上级又出言不逊,不尊重公司领导,不能起到模范作用。张某言行不当,对公司产生了不利影响,公司可以依法解雇张某,不支付赔偿金或赔偿金。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调解了张先生和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此后,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承认
公司认为,张先生个人称呼“老妇人”一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张先生施加解除劳动合同的惩戒是不合理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违法支付了2.79万韩元劳动合同赔偿金。
宣判后,张先生和公司都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那么问题来了
你认为
“奶奶”这个词
>到底有无贬低侮辱含义呢法院认为,判断公司以张某私下称呼其法定代表人“老太太”为由辞退的做法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程度。
就此问题,应结合张某的工作岗位和地位、张某的言论内容、张某的言论的发表环境、起因和发表范围、张某的言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严重性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从工作岗位看,张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部门经理,属于中下层的管理岗位,而非高级管理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
其次,从张某言论的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而结合该词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亦不足以认定张某使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义。
从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语境来看,其当时是在与小胡进行单独沟通,双方谈话的气氛比较宽松、用语比较随意,对张某的相应行为予以严厉处分,显然属于反应过激。
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范围仅限于其与小胡之间,且是通过微信单独沟通,该沟通内容仅限于二人之间,属于比较私密的范围,在相关言论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就小胡将相应聊天内容截图发送到公司微信群将相应影响扩大一事,张某并无过失,相应责任不应由张某承担。
公司向张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张某的相应行为属于“乙类过失”,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相应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张某的相应言论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公司基于张某的相应言论对张某施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打工苦
赚钱累
遇上这样的公司好心碎
打工人如遭遇不公对待
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综合广西高院、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