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
把房子赠给女儿
女儿成年后,推迟了住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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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到底该归谁?
从下面看,《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不履行离婚协议
推迟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陈某(男)和方某(女)于1990年结婚登记,1992年有一个女婴。2004年1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两人以陈某的名义约定房子归女儿阿加所有。
女儿AGA成年后,多次敦促父亲JIN完成对事件相关住宅的变更登记,但JIN一直迟迟未处理。母亲方面某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房子转让给小家。陈某主张,相关住宅没有交付,赠与关系不成立,可以行使任意取消权,撤销对牛家的赠与。
法院:陈先生必须把房子转让给女儿。
法院经过审理,首先认为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了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在签署离婚协议后,没有要求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变更或撤回,陈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恐吓。
第二,离婚协议是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总体协议,在人身关系方面,与单纯的财产协议有区别,因此双方都不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撤销赠与。
总之,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履行。陈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条款,但由于缺乏依据,所以不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迁至邵家明,房屋搬迁手续费用由邵家承担。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有欺诈,胁迫情况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
离婚协议的签订是以双方离婚意志为基础的,离婚协议除了承诺双方财产分割外,还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是以合同中赠与条款和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分割等为前提构成整体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离婚协议被称为协议,虽然是合同的一种,但婚姻关系本身是身份关系,所以必须优先适用婚姻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除非合同签订时发生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离婚时,男女双方同意将财产赠与子女,这是基于双方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可以考虑保护、无过错当事人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等,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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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闭路电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