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的存在
就是创造“更好的生活”。
但是总有人穿过屏幕。
毫无顾忌
实际上,朋友圈传闻5岁的孩子!
朋友圈挂着5岁儿童的照片
“她怎么能在朋友圈上直接贴上我孩子的照片?真是太瞧不起人了!”
小夏妈妈(化名)没想到自己只有5岁的女儿有一天会受到“朋友圈骚扰”。
2020年年底,小夏(化名)参加了一个机构组织的读绘本活动,现场共有约50个小朋友。由于是节日,机构的老师们为小朋友们准备了圣诞礼物,由工作人员进行分发,人手一份。
活动结束后,小夏的同桌小秋(化名)发现属于自己的礼品袋不见了,便把此事告诉了来接自己的妈妈。
同时,得知该情况的工作人员马上调了公共视频,还让尚在现场的小朋友都找了一下,但并无发现。
(图为微信聊天记录)
随后,小夏妈妈在检查小夏的礼物袋时才发现多了一个袋子,于是便回到了活动地点将其交给了小秋妈妈。
小夏妈妈表示,当时她(小秋妈妈)也没说什么,拿了东西就走了,我觉得这纯粹就是小朋友之间一场误会嘛。
可惜的是,小秋妈妈并不认为这是一场“误会”,十几分钟后,她在自己的朋友圈连发了8条内容,不仅言辞激烈,而且还曝光了小夏的照片。同时,她在绘本交流的微信群中也发表了类似言论。
(图为部分朋友圈内容)
“小夏才多大?她把我孩子照片一发,还说她是‘小偷’,亲戚朋友都来问我这件事,影响太坏了!”
为此,小夏妈妈希望小秋妈妈能够删除朋友圈内容,消除影响。两人还在派出所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小秋妈妈并未履行。
无奈之下,小夏妈妈以小夏为原告,将小秋妈妈起诉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删除原先发布的照片及不当言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法院调解终道歉
立案后,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秋妈妈需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文2次(间隔5天时间),发布后24小时内不得发布其他内容,不得屏蔽他人,且在一周内不得删除。
(图为小秋妈妈发布在朋友圈的道歉文)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温馨提示
本案中,小秋妈妈因认为自家孩子受到不公正待遇,因而感到愤怒,可以说是情有可原。但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情况,就在网络上以言论中伤另外一个孩子,这是触犯法律的。
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各大新媒体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切勿侵犯其他公民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利。
文章来源:CCTV今日说法公众号、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