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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9起传销案,29名传销“老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所谓“资本运作”,是一种传销模式,无任何商品或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当加入者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28人申购600份额且三个下线均为经理级别时,即可晋升为老总,老总又分为Al、A2、A3、A4老总,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用于收取下线人员缴纳的申购款或老总返利。
姚某平、赵某岚、吴某玲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被告人赵某岚经王立忠(在逃)介绍和发展,出资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于2010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被告人李某峰、昝某林(已亡)、孙某斌(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玲、姚某平、姚某平、孙某清、孙某军、杨某东、李某振、于某云(另案处理)等人加入其传销体系,成为其伞下成员。被告人吴某玲、姚某平、姚某平、孙某清、孙某军、杨某东、李某振、于某云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后,又继续直接或间接发展各自传销下线,建立自己的传销体系。
至案发前,被告人姚某平、孙某军、吴某玲、孙某清、姚某平、李某振、杨某东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赵某岚、李某峰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均超过一百二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各被告人均达到老总级别,并以其本人名字开办银行账户,收取下线人员缴纳的传销款项并从中获利。
贺某叶、高某薇、师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1年5月,被告人师某经由王丽香(在逃)介绍在北海市出资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被告人贺某叶成为其下线,贺某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徐某东、高某薇等下线人员。被告人徐某东、柴某江、高某薇、高某祥、齐某阳、常某波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建立自己的传销体系,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至案发时,被告人师某、贺某叶、徐某东、柴某江、高某薇、高某祥、常某波、齐某阳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均超过30人并且层级超过三级,已达到老总级别,并开办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及所谓“老总工资”的发放等。
田某群、张某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荣经国某(已另案起诉)的发展,在北海市辖区缴交人民币7万元后加入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然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进行牟利。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赵某潮、刘某江、李某、周某桂、闫某珍(均未到案)以及被告人田某群等人为其伞下传销人员。被告人田某群经闫某珍的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传销下线人员进行牟利。先后直接发展了赵某、高某、李某齐(均未到案)等人为其伞下传销人员。
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荣、田某群伞下的传销人员均超过三十人,且层级三级以上,均成为A1老总级别。
杨某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被告人杨某娇于2013年开始,与其父亲杨某(已判刑)等人在广西北海市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后,在北海市银海区开展传销活动并积极发展下线成员。杨某娇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周某、邱某、何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组织体系。2013年12月1日,杨某与杨某娇倒单成为其下线,杨某娇升为A1级别老总。至案发时,杨艳娇的伞下人数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3年底,被告人邓某通过潘某(已另案起诉)的发展来到北海市银海区,在缴纳69800元申购款加入所谓的“资本运作”销组织后,成为潘某的直接下线,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进行牟利。邓某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洪某、徐某(已另案起诉)、郑某金(未到案)、谢某(已判刑)等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其传销体系伞下成员。
至案发时,邓某伞下人数超过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级,已达到A1老总级别。
刘某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4年,被告人刘某燕经他人介绍发展,缴纳69800元人民币申购款加入所谓的“资本运作”非法传销组织后,建立自己的传销体系,积极发展下线牟利。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张某、郭某丽(未到案)、徐某亮(未到案)、徐某攀(未到案)等人加入传销组织。
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燕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级。
刘某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瑜经朱某(未到案)介绍发展,在北海市银海区的中国银行缴纳人民币7万元申购款加入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成为朱某的直接下线。刘某瑜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进行牟利。先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刘某亮、刘某雁(均未到案)、“浩欣”(行业名,未到案)、“浩鹏”(行业名,未到案)、任某、毛某伟、印某等人成为其传销体系伞下人员。
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瑜发展的传销下线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级。
张某林、唐某、张某翠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被告人唐某、王某红、张某林、孔某菊、张某翠经由叶某(已起诉)等人介绍在北海市辖区缴纳申购款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至案发时,被告人唐某、王某红、张某林、孔某菊、张某翠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均超过30人并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已达到A1老总级别。
汪某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2017年,被告人汪某华在封某忠(未到案)的发展下,来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辖区缴纳人民币69800元加入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后成为封某忠的直接下线。
加入传销组织后,汪某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进行牟利,先后发展了林某凡、王某、刘某(均未到案)为其直接下线,至案发时,汪某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岚、李某峰、姚某平、孙某军等29人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赵某岚、李某峰、姚某平、孙某军等29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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