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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过多写辞职报告’交了辞职报告后可以拒绝加班吗??

时间:2023-03-30 05:22: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6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从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工作岗位为生产人员。公司《2016年度9-12月份出勤明细表》显示,吴某在2016年9月份的考勤时间为266.5小时,10月份的考勤时间为256.5小时,11月份的考勤时间为271.5小时,12月份的考勤时间为92小时。公司均已依法支付加班费。2016年12月12日,吴某以某公司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延长加班时间为由,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公司在该离职申请书上盖章确认。2016年12月12日,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驳回了吴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公司存在强迫加班行为,且吴某已领取了相应的加班工资,应认定吴某的加班行为是自愿或同意公司安排的。在劳动者本身依法有权选择拒绝加班的情形下,同意加班并领取加班工资的情形,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故仲裁委驳回了吴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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