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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侵权虚假】朋友圈散布谣言,连续60天被判道歉

时间:2023-03-14 21:44: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对商品、企业有负面评价的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承认最近微信、朋友圈一起发布不实负面信息的侵犯名誉权案件,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侵权者连续60天发布朋友圈谢罪信息,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观看范围应设置为最近6个月,不能设置小组刺和屏蔽。

小明(化名)和小李(化名)是一对情侣,小李是在校大学生,小明在某教育咨询中心工作。

2021年9月,小李在收取学校内部网红色微信账号费用的朋友圈发布了某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某公司”)不实的负面信息。第二天,小明在微信工作组支付费用,要求别人传达某公司不实的负面信息。

据悉,聚集某教育咨询中心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两者都有研究生教育项目。

乘坐某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小明和小李发表各自的微信朋友圈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5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判,依法裁定小明、小李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小明、小李应使用侵权行为发生时使用的微信号,发表各微信朋友圈发表声明或道歉书。乘坐某公司为澄清事实道歉是连续60天,各微信朋友圈允许朋友的观看范围应设置为最近6个月,不能设置集团刺和屏蔽。另外,小明和小李分别向某公司支付了6000韩元赔偿金。

小明和小李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小李向特定第三方传播了朋友圈不利于某公司名誉的虚假事实。小明被告知小李传播的事实是假的,仍然在开展宣传工作的微信工作群中有偿要求他人在朋友圈中传达,两人实施了足以降低某公司社会评价的侵权行为,影响了顾客对某公司服务的评价,损害了某公司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维持二审一审判决,小明、小李要连续60天发表各微信朋友圈发言稿或道歉书,并向某公司分别支付6000元赔偿金。

法官说:

不是微信朋友圈法外之地

珠海中院法官王丹表示,微信朋友圈(Wang Dan)以新形式的信息交流和传播方式,成为向外界展示日常生活、发表个人言论和评论世界百态的平台和工具。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发言时,要慎重言行,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散布微信、朋友圈捏造的虚假消息,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包括降低经营主体社会评价、损害商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信息网侵害他人人身利益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侵权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还包括对被侵权人或委托代理人侵权行为的调查、收集证据等合理费用。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卫丽娜广州日报新华城编辑:淮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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