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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妻子与别人同居生子,丈夫起诉孩子,亲生父亲要求赔偿损失被驳回。

时间:2023-02-05 21:46: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彭派新闻记者长安

妻子回来后,时隔7个月生了个男孩。丈夫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下个月带孩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了自己的怀疑。事实是,和妻子分居的时候,妻子不仅和别人同居,还见到了对方的父母。丈夫立即起诉第三方,要求精神损失费。

最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东某预付的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等共计17527.04韩元由第三方支付,但对精神损失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原告精神上的痛苦不是被告,而是妻子不忠的行为造成的。

儿子不是亲生的,因此指控了第三方重婚罪,还起诉了索赔

根据法院判决,2008年原告董某与汤某见面,2012年3月在董的老家山东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下儿子。2018年夫妻分居两地时,男子在广东广州,女子在湖南省的一家足浴店工作。

打工期间,女国某与在足浴店工作的周某同居,汤某向周某隐瞒了已婚和尚未离婚的事实。同居期间,女人去周某家见了男方父母,周某的父母给了红包。这一切都让广州的东某糊涂了。

2020年汤某怀孕,同年6月,汤某丈夫东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的住处生活,7个月后汤某生下了男孩。董某怀疑孩子不是自己,当年2月在广州进行DNA亲子鉴定,结果得出“排除董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的结论。2021年3月,汤某将孩子带到股东身边,周某同时进行DNA亲子鉴定,得出“支持周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的结论。

2021年6月,董某向州市天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讼,称周某犯有重婚罪,随后以刑事判决驳回了周某的控诉,董某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2021年7月20日,董某又向株洲市天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

东某表示,2020年汤母怀孕期间购买了产检、营养品和儿童衣服。2021年1月,汤某生孩子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东某支付的,周某与汤某同居和生孩子的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损害,周某此后多次挑衅东某。东某要求被告人周某赔偿汤某怀孕及生产期间支出的费用10万韩元、精神损失费5万韩元。

被告周某被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但是被告周某提交了书面答辩书。

被告不知道汤某还没有离婚,还多次给汤某转账,声称孩子出生以来只见过一次,孩子也没有随他姓。法院已经认定重婚罪不成立,一切行为都是汤母本人的行为,一切都要由汤母本人负责。“一个女人不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谁,也不知道自己离婚,欺骗所有人是最基本的道德结论。”

法院:要赔偿医疗、生活、营养费等,不支持精神损失费

法院是1 .原告表明,作为汤某的合法配偶,夫妻之间有相互赡养的义务,必须负担汤某怀孕及生产期间支付的营养费、医疗费、生活费等,但汤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与被告同居并怀孕,汤某怀孕的胎儿不是原告,因此原告承担汤某部分孕期的生活费用。原告没有提交生活费、营养费具体支出的证据,但这笔支出是必需的。原告提前支付的汤母产检及生产的医疗费共计14834.08韩元,与胎儿出生密切相关,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有义务支出这一部分费用,因此上述费用为被告应承担的50%,即7417.04元。上述费用被告未支付的部分,由于原告和唐先生没有离婚,原告也没有起诉唐先生,所以目前两人的财产仍然共享,原告自己知道,与唐先生协商解决。

第二,原告要求被告唐某为周某购买每件物品8148韩元,充分证据表明唐某为被告购买的足金吊坠、手表等相关物品共计2610韩元。这笔钱应认定为唐某从原告和唐某夫妇共同存款中支出的,购买的财物未经原告同意赠送给第三方,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分享权,上述赠与委员会无效。

三、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万元慰问金,法院认为汤某作为原告妻子违反了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和尊重的义务,桂汤先生不忠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精神痛苦,本案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知道汤某没有离婚而故意非法同居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缺乏关于慰问金的事实依据。

2021年11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东某预付的医疗费7417.04韩元、生活费、营养费7500韩元、财产损失2610韩元,共计17527.04韩元。另外,驳回了原告东亚先生其余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谭军照片编辑:骆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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