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稽查中,企业经常发现保险费缺失等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金额和税金都不大,但企业容易忽略遗漏,因此受到海关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5条的规定,“因此,‘运费和相关费用’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运输保险费缺失案例。
01海运附加费缺失
由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不稳定和人民币汇率波动,各船运公司继续增设各种名目的海运附加费,并要求目的港收货人支付。根据海关规定,这些运费企业也要如实申报。比较常见的几种要申报的海运附加费如下。
(1)燃料附加费(称为BAF或FAF)
(2)货币贬值附加费(CAF)
(3)紧急燃料附加费(EBS)
(4)紧急成本附加费(ECRS)
(5)旺季附加费(PSS)
(6)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CIC)
实际上,附加费的名义不止这几个,而且多种多样。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附加费(如港口拥挤费)的运费比例很大,与基本运费相比,少则10%,多则100%,甚至两倍以上。因此,在计算运费时不能忽视附加费的计算。
02缺少保险费
有时进出口企业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贸易合同只规定运费,保险费不在合同范围内,由进出口企业单独处理。这部分合同中没有反映的保险费在海关申报时也经常被企业忽视。
03缺少运费差额报告
应列入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运费部分,并限于进口商为进口此次商品实际支付的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际运费在进口时难以确定,因此每当进口商申报时,很难准确计算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此可以按估计金额向海关申报。对于实际运费和推定金额申报的差额部分,企业也很容易无视补充申报。
04部分距离票价缺失
在实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许多进口企业将在货物到达实际进口港之前在其他地区转运。
如果珠三角企业的进口货物经常在香港运输,企业往往会忽略和申报从香港运输到国内港口的这一行程运输费用。
特别提醒
进出口企业遗漏运输保险费,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在判断该费用是否应包括在运输保险费中时,可以依据以下几项原则。
首先,这些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
二、该费用应在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点之前计算。
第三,这项费用由买方支付,但不包括在申报价格中。
第四,申报价格是根据实际支付和未支付的费用计算的。
5.如果费用不能确定,海关将根据该商品进口动机的正常运输费用审查来决定。
企业应该如何解决保费缺失?
(一)在清关过程中,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应在申报单上进行特殊关系项目检查。无论是否有特殊关系影响交易价格的情况,都要保管好支持判断的相关资料,但在申报过程中不强迫海关提交相关资料。海运附加费的情况是,如果在申报进口时没有收到船运公司提供的运费清单,以后金额明确的话,可以向海关追加申报。
(二)在海关发现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前,主动向海关公开。目前,进出口企业、单位自贡市工作由海关稽查部门负责,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有关情况时,要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核查部门要对《主动披露报告》进行核实和确认。
原告单位: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