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法院拒绝执行人林某某某不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拘留。
2019年10月,林某以生意周转率的名义向肖某借了15万韩元,发行了借条,约定3个月后归还。截至2020年12月,林某尚未按约定履行,因此肖某提起了诉讼。经过仲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欠肖某某15万韩元,约定在2021年6月1日之前偿还5万韩元,202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10万韩元。如果不按约定履行,原告可以就剩余借款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8日,由于林某某未履行义务,肖某某向江陵法院申请执行。事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警察依法向执行人林某某颁发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件。此后,被执行人林某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按照要求报告财产情况。干警多次寻找林某的居住地,但没有找到痕迹,即使联系确认的电话号码也没有用。
11月11日,江陵法院执行干警收到线索后,发现林某在沙市活动,立即组织力量赶往。第二天上午,在发现执行人的下落并进一步确认身份和相关情况后,执行警察将林某传唤法院处理。执行干警进行法律解释和警告教育后,林某仍然不报告财产,也没有偿还诚意。江陵法院依法进行了司法拘留。
铐上手铐的瞬间,林某意识到法律的威严不能挑衅,非常后悔。对此,林某委托他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肖某达成和解协议,代理人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出具书面担保责任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期限不超过15天。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管理。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承认错误并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决定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拘留传唤必须签发拘留传票。
罚款、拘留要使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自收到现行和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并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