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描述,你们从别处买了盒饭卖,一不属于“餐饮企业”,二没有参与生产与加工,因此,你们不能按照“餐饮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只能按照销售货物(食品)计算增值税。
无论是“餐饮服务”还是“销售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都是3%(销售免税货物的除外)。
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问题5:会有销售额不足500万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为什么?
解答:
销售额指标不是办理为一般纳税人的必须指标,很多新办企业在尚未开始发生销售业务前就已经申办为一般纳税人了。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会计核算健全”是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之外的另一标准,也就是说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也可以申办为一般纳税人。因为两个标准同时存在,所以不宜直接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刀切地都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年度销售额不足500万元,但是销售的客户却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必须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为了确认生意能够达成,通常就会主动去税务局申办为一般纳税人。
问题6:给员工租房住,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
给员工租房住,原则上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但是,企业为股东、高管发生的娱乐、健身、旅游等费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支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在税务方面,前述各项支出不在国税函(2009)3号所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内,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应具有普惠性质,原则上应是企业职工人人均可享有,如果只是少数人享有的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只承担高层管理人员的住房租金,而不承担基层员工的住房租金,则高层管理人员的住房租金不能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同时承担高管和基层员工的租房租金,只是高管人员租赁的是高级公寓且每人一套,而基层员工的住房只是集体宿舍,则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7:专项扣除问题:租房日期比入职时间早,如何税前扣除?
在填报专项扣除信息时,按照要求填写合同起止日期为2020.3到2021.3。
但是入职时间是在2020.6。
实力税前抵扣是从6月开始,抵扣了9000。
但是年度汇算当中,专项扣除写的是15000。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解答:
在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时,扣除的基本费用6万元/年,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租房租金)等扣除,都是按整个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在扣除,跟实际的工作月份数是没有关系的。即便是纳税年度只工作了一个月,也是可以跟工作全年的人一样,扣除的基本费用6万元/年,以及实际租赁月份的住房租金等。
根据规定,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分为三类: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你可以选择合适的标准,然后乘以实际租赁时间10个月,如果标准是每月1500元就正好是15000元。
问题8:某生产车间预计停产不再使用,会计折旧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1.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此,生产车间停产不再使用,只要不满足属于“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就需要继续计提折旧。由于生产车间停产不再生产,其计提的折旧费用,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如果停用的生产车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固定资产”确认的,比如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就不再需要计提折旧了。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对于停用的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区分,生产车间的“房屋、建筑物”在停用的状态下的折旧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机器设备等由于属于“未投入的固定资产”,其在停产后的折旧费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问题9:兼职没缴税,可以等年度汇算一起缴吗?
每个月兼职公司没给缴税,可以等年度汇算一起缴吗?税率是一样的吗,比如如果年收入低于12w可以不用补税。
解答:
个人兼职取得收入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实际支付方负有依法代扣代缴的义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由于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即便是纳税人年收入低于12万元,也不能享受免于汇算补税。
“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的最低预扣税率是20%,最高预扣税率40%;而在汇算清缴时属于综合所得,税率是3%-45%。因此,预扣预缴时与汇算清缴时,适用的税率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