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此规定,湖北省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涉及分段计费,《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债权的审核
管理人在审查职工债权过程中应关注员工身份真实性和连续性的调查。一方面管理人可查阅劳动合同档案、社会保险档案、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福利发放资料等来认定员工身份真实性;另一方面,管理人还需审查员工身份的连续性,这是计算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可通过审查以上材料记载的连续性来进行调查。具体可以从核实员工基本信息、欠发工资、员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保、公积金、是否有劳动仲裁和判决确认的职工债权,以及债务人按照企业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核发给员工的其他费用等来综合计算认定职工债权总额,编制职工债权表予以公示。
三、职工债权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四、职工的权利救济途径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职工提起的应当是确认之诉。那么,对于职工债权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呢?目前实务界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虽然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职工债权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相较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处理职工债权纠纷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不是前置程序。劳动者就管理人对于职工债权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在更正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前提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笔者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破产企业中的职工债权更关系着职工在权利救济中的“最后一根稻草”,其间夹杂着诸多不稳定因素,极易激发社会矛盾。故,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高度关注职工债权的审核与认定,依法保障破产企业中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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