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末新颁布的《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1条: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价,并根据《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入方再转让上述股份时,以原转出方的卖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产品”
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无偿转让股票新旧规定对比增值税税负有什么变化?
举个例子,假设某集团公司所属A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20%股权,现A公司将上市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B公司,A公司于2011年5月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为10元,2011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场公允价值为40元。2012年6月A公司将该上市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B公司,转让时当日市场公允价值为50元。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后,2013年再次转让股票时当日市场公允价值为60元。A公司及B公司所涉及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假设A公司将上市公司股权划分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无偿转出方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假设B公司也将转入的上市公司股权划分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股票接受方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解析:
40号公告出台前后两家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对比
从集团整体角度测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总额没有变化,但整体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40号公告对股票无偿转让方是利好政策,实际上是免除了转让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实操中,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应纳税额为零进行正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从集团整体角度来看,40号公告对于促进集团内部企业重组和股权结构优化,进行税收筹划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转让股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尽管40号公告解决了划出方(无偿转让方)的增值税问题,但仍然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仍以A、B公司为例。
假设集团公司持有A公司、B公司100%股权,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如果该股权划转交易满足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A公司与B公司在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等条件,则A公司无偿转让上市公司20%股权给B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和B公司均不确认企业所得,B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计税基础,以被上市公司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若A公司和B公司不是集团公司100%控股的企业,则:
(1)划出方应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5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A公司将股票无偿给B公司的行为,也应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50元的收入,确认40元(50-10)的所得。
(2)划入方按接受捐赠处理
那么B公司接受价值50元的股票,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 第6条,关于收入总额包括的各种类型,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1条明确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也就是B公司要确认50元的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