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关于辞职报告催告怎么写——酒店辞职报告怎么写前台

时间:2023-02-26 16:09: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例来源:(2021)沪0105民初19563号、(2022)沪01民终1653号


案件详情:徐某系上海某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6月22日入职上海某公司处,任客户经理, 月工资9,000元,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3月12日,徐某以个人发展因素为由提出离职,期望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徐某实际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8日,徐某直属领导批准徐某的离职申请,确认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2021年6月2日,上海某公司向徐某邮寄劳动手册及退工单,退工单上记载退工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徐某2021年6月3日收到劳动手册及退工单。

2021年6月15日,徐某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上海某公司支付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5月31日延迟办理退工损失9,000元。2021年7月16日,该委作出裁决:上海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某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延迟办理退工损失2,853.39元。上海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在案证据,上海某公司、徐某双方均确认离职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且上海某公司为徐某开具的退工单上也载明退工日期为该日,上海某公司应在2021年4月16日之前为徐某办理退工手续,但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才向徐某邮寄劳动手册及退工单,故上海某公司应向徐某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损失。上海某公司虽主张因徐某经多次催告一直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故其无需支付被告延迟办理退工损失,然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上海某公司庭审中认可上述期间仲裁所裁决的延迟办理退工损失金额,故上海某公司应向徐某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延迟办理退工损失2,853.39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上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上海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徐某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31日延迟办理退工损失2,853.39元。上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徐某是个人主动辞职,只要按正常流程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就无需向员工赔偿,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法院从而支持员工延迟退工损失。结合本案裁判要点,本律师提示HR们在办理员工离职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离职证明,并保留签收回执;如员工拒签,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送达并保留好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或纠纷。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