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单位故意混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借机推卸责任逃避补偿?本期我们来教您破解这种套路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相信绝大多数读者看到这两个分类后都是一头雾水,知道这两种合同不太一样,但实际上有什么区别却根本搞不清楚。魔鬼往往藏在细节之中,犀哥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小看这里的一字之差,两种合同的区别大了去了。遇到故意混淆两种合同的无良单位,劳动者一不留神,就可能掉进设计好的陷阱里。
那么本期我们就给大家分析这里面的玄机有哪些。咱们先理清楚两种合同中最根本的区别:
劳动者的待遇不同。
劳动合同关系中,除工资数额为双方自行约定外,其他(如薪酬支付方式、法定最低工资、社保、公积金、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工伤医疗等)福利待遇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严格保护;
劳务合同中,以上全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工资、支付方式、是否购买保险等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劳动保护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限制,不能由用人单位任意规定,如劳动时长,对于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等;
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还会涉及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对于用人单位的约束和限制较为严格和彻底,用人单位的违法风险和成本更高;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通常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维权和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采用仲裁前置的方式,即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方式流程简单,耗时更短,还不收费;
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准备诉讼文件,办理立案等一系列流程。没有律师的协助难度较大,相比上述劳动仲裁的方式更增加了维权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规范调整;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来规范。对于劳动者来说,民法和合同法的法条更多,规定更加纷繁复杂,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应该理解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就应是劳动合同。
那劳务合同适用什么情形呢?
在实务工作中,劳务合同更多是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比如提供家政服务,提供装修服务,代为加工制作物品等。单位与个人签署劳务合同的情况多为返聘退休人员(因为退休人员不具备签署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务合同的内容更适用于单次提供劳动或某种服务,不建立长久隶属关系,雇主不要求劳务提供者遵从其规章制度,管理更为自由和宽松。
接下来说一段有代表性的案例:
2020年1月,某员工下班时不慎在单位门口摔倒,致其腰部受伤,遵医嘱需卧床三个月。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却接到对方回复,要求该员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不提供任何补偿和工资,给出的理由是签署的劳务合同。
相信大家看完后都会觉得非常气愤,怎么有如此无耻的公司?难道用人单位只需要把合同写成劳务两个字,遇到问题就可以坐视不管,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吗?
犀哥很负责地告诉大家,并不是。
有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1.合同名称虽然为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2.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实际成为单位一员,接受管理和支配,使用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请坚定地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保存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所以大家在签署合同时还是要擦亮眼睛,检查一下合同内容,防患于未然。
好了,相信看到这里,各位已经能够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了,犀哥真诚希望能够借助一篇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就到这里,谢谢您的阅读。
祝大家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