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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起诉】广东高原:异议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认为是放弃诉讼权。

时间:2023-02-26 05:42: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键词

认为放弃破产债权确认起诉期限届满的起诉抗诉权

审判要点

为了防止破产程序的延误,管理者可以明确指定起诉的合理期限,异议人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层已通知异议人,对债券审查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起诉期限,但管理者确定的15日是合理的期限。反对者在收到审查结论后,在此期间没有提起诉讼,被认为对《债权复核审查结论》没有异议,放弃相应的上诉权,驳回起诉不是不恰当的。

事件事实

原告广州煤气公司呼吁:

1.据确认,原告广州天然气公司对被告华强智航空公司享有破产债券876580.25韩元。(其中,按照工程进度金、债券、本金412000韩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支付逾期支付利息。从2003年1月1日至被告华强支工程破产受理日为396580.25元。工程结算后金68000韩元);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华强志航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承认了以下事实。

华强智工业公司(发包、甲方)和广州市燃气工程公司(承包商、乙方)签署了编号为ZS011218-F02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江王路江王路地下城市空腹天然气公社。施工地点李江王路;承包范围根据甲方提供的GFM1280工程施工图规定内容详细说明预算书内容,根据图纸内容进行承包,如果发生市政垦修理费,由甲方支付,承担监理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工、增用费、工程费(不含税)。项目费用(预算或概算)68万元;工程造价由乙方编制工程预算书,在甲方30天内审议,将逾期视为同意,并根据审查的预算成本调整合同价格。

期限是与甲方合作。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广州市燃气公司企业标准、《城市煤气输配及应用工程技术暂行规定》施工篇、验收篇实施。工程保修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限为一年,其中安装工程为半年,保修从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进行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按当年计划工作量(扣除设备价值)的30%向乙方预付储备金。工程累计进度达到50%时,合同工程量支付(接收)款50%;进度达到100%时,支付(接收)款10%;剩下的工程进度款由准备金支付,余额10%验收后点火前结算。各支付期限由乙方提交工程完成时间表或竣工结算文件,经甲方和银行审核后支付。

乙方的责任包括做好施工的原始记录,在每月(季度)末20天内向甲方提交月(季度)也是施工计划和完成报告。如果不及时提交,甲方将不支付工程进度金。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基础。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三天,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竣工后三天内完成验收,工程内容和质量符合要求的,在双方签字盖章的同时,乙方将所有有效图纸资料(包括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给甲方。甲方不及时验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05年2月28日,广州市燃气公社给华强支工程公司发了信,内容是广州市燃气公社施工的江王洛江王地下城市空腹天然气工程、干线管道部分及内管道部分于2002年已完成施工,工程进度100%,根据合同,工程款达414000元,这笔款项已多次支付给广州市燃气工程公司。

这封信没有华强志公社或华强志公社已经签署的根据。华强智航空公司也不承认这封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信函是广州天然气公司单方面提供的资料,没有送达,没有受理情况,内容也不足以用单方面声明证明催收人员已经完成了工程。

2009年6月2日,广州市燃气工程公司更名为广州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9月9日,广州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名称改为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33号民事判决书,指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州市智喜财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华强志航空公司提交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8年1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智喜财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了华康地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8年1月24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华康地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3日前向华康地工公司经理申报债券。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进行追加申报。

2018年6月4日,广州天然气公司向华强志工业公司管理者申报了债券。《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登记表》记录:广州天然气公司申报债券本金480000韩元,利息416538韩元,合计896538韩元。最后,债权主张时间是2005年2月28日。广州天然气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江王路江王地下公路工复天然气工程(合同编号:ZS011218-F02) 江王路江王路江王地下公路工复天然气工程现场竣工照片,广州天然气工程公司已收到200,000韩元的预付款证书、广州天然气工程公司催款单、广州天然气证明单。

2018年9月30日,华康迪航空公司经理向广州燃气公司发送了《债权审查结论之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以及债权编号为B018的《债权审查结论》等。

其中《债权审查结论之通知》载明:本邮件附件《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是对债权审核认定标准的说明,请债权申报人自行查阅相关规定,了解管理人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根据《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的说明,请债权申报人在2018年10月12日24:00前(“异议期”)反馈意见,

(1)无异议的,债权人须在异议期内,将《债权确认单》现场交回、邮寄或者电邮发回管理人,

(2)有异议的,债权人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书面提交《债权异议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各债权人未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确认单》或《债权异议申请表》的,视为同意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载明:各债权人未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确认单》或《债权异议申请表》的,视为同意债权审查结论;债权人对管理人复核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后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告知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告知管理人;

申请异议的债权人,可在收到《债权复核审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审查结论》载明:债权人名称是广州燃气公司;申报债权本金480000元、利息416538元,合计896538元;债权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为无;债权发生原因是工程款;诉讼仲裁情况为无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是;管理人审查意见是不确认本金金额480000元,不确认利息金额416538元,不确认金额合计896538元。

后广州燃气公司向华康地空公司提出异议。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日向广州燃气公司发送《关于债权复核审查结论的通知》的电子邮件,并附有《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关于债权复核审查结论的通知》载明:根据债权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异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及管理人调查的债务人资料等,管理人已依法完成对债权申报人债权审查结论的复核工作,现将债权复核审查结论通知债权申报人;管理人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邮件《[华康破产案-管理人送达]债权审查结论》附有《通知书(关于债权审查工作)》[(2018)华破管发第29号],对债权审核认定标准、工作流程和关于审查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进行说明;建议债权申报人自行查阅上述邮件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解。

《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载明:债权人名称是广州燃气公司;申报债权金额本金是480000元、利息416538元,合计896538元;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情况为无;债权发生原因是工程款;诉讼仲裁情况是无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执行时效为是;管理人复核意见中审查确认本金、利息、诉讼费和合计金额均为0元,暂缓认定本金、利息、诉讼费和合计金额均为0元;审查依据是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证据不足。

同日,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广州燃气公司送达了《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2018)粤01破5号]-债权表(第二批)》。该债权表中列明:序号为1的债权编号为C002,债权人名称是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申报债权金额是25009168.39元,确认债权金额1723945.1元,债权性质是普通债权,暂缓认定债权金额16976081.4元,债权性质是补充保证责任,审查结果是部分予以确认、部分暂缓;序号为70的债权编号为B018,债权人名称是广州燃气公司,申报债权金额是896538元,确认债权金额0元,债权性质是无,暂缓认定债权金额0元,债权性质是无,审查结果是不予确认。

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称由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在收到邮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故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没有将前述债权编号为C002的债权列入提交给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表中。《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2018)粤01破5号]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第二批)的核查结果》载明:申报截止期限是2018年9月30日;债权表公布时间是2018年11月2日;债权人会议核查截止期限是2018年11月17日;序号为36的债权编号为B018,债权人名称是广州燃气公司,申报债权金额是896538元,确认债权金额0元,债权性质为无,管理人审查意见是不予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是“异议期内对债权审查结论提出异议,起诉期内未对债权复核结论和债权表提起诉讼,对管理人审查复核结论无异议”。

2018年11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破5-2号民事裁定,裁定确认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等29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华康地空公司无争议债权表)。该华康地空公司无争议债权表中并无涉案债权的记载。

广州燃气公司对《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和债权表有异议,遂提起本案诉讼。(2019)粤01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审理本案。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如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为防止破产程序的拖延,异议人起诉的期间,不是任意的,当事人行使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已在《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中告知广州燃气公司,如对《债权复核审查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广州燃气公司送达《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则广州燃气公司应当自该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但广州燃气公司并未在该期间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的诉权,视为对《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没有异议。现广州燃气公司在失权后三个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无理,广州燃气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年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案中,2018年1月12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本院已就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粤01破5-1号裁定,裁定受理华康地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24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华康地空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3月23日前,向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2018年1月26日刊登上述内容的公告。

2018年6月4日,广州燃气公司向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至此,上诉人广州燃气公司向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已超过法院公告限定的时间。

此后,2018年9月30日,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向广州燃气公司发送《债权审查结论之通知》的电子邮件,并附有《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以及债权编号为B018的《债权审查结论》等。该[(2018)华破管发第29号]通知书载明:“各债权人未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确认单》或《债权异议申请表》的,视为同意债权审查结论;债权人对管理人复核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后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告知管理人”。

2018年11月2日,华康地空公司管理人向广州燃气公司发送《关于债权复核审查结论的通知》的电子邮件,并附有《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该《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债权编号B018)载明:“管理人复核意见中审查确认本金、利息、诉讼费和合计金额均为0元,暂缓认定本金、利息、诉讼费和合计金额均为0元;审查依据是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证据不足。”

《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2018)粤01破5号]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第二批)的核查结果》载明:针对上诉人申报的涉案债权,管理人审查意见是不予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是“异议期内对债权审查结论提出异议,起诉期内未对债权复核结论和债权表提起诉讼,对管理人审查复核结论无异议”。

2019年7月15日,上诉人因对上述《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和债权表有异议,遂提起本案诉讼。鉴此,上诉人不仅未在有效期内申报涉案债权,此后虽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和债权表表示异议,但亦未据[(2018)华破管发第29号]通知书在15天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对自身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上诉人上诉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在失权后3个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无理,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是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破产程序的拖延,管理人可明确指定起诉的合理期间,异议人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在《通知书》[(2018)华破管发第29号]中告知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如对《债权复核审查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债权复核审查结论》,则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2018年11月2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起诉期限,但本案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确定的十五天属合理期限。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审查结论之后,未在该期间提起诉讼,可视为其对《债权复核审查结论》没有异议,并放弃相应诉权。

现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失权后三个月再提起本案诉讼理据不足,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维持并无不当。

案件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645号“广州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

文章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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