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服务公司派遣至创越纺织品公司工作尚无证据能予以明确证明,邦泰企业管理服务公司在本案答辩时也明确否认派遣贾德会至创越纺织品公司工作,且即使贾德会上述主张之劳务派遣关系能够予以确认,贾德会之受伤亦是因交通事故所导致,与用工单位并无任何关联,并非用工单位之过错导致贾德会受伤,故贾德会现要求创越纺织品公司对上述邦泰企业管理服务公司应支付贾德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用工单位有过错的,与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用工单位存在上文所列情形的,即认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受工伤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5300号】
法院认为,美通公司应当对曾青光的涉案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托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美通公司却与其签订实质上的劳务派遣合同,接受其派遣劳务人员曾青光,之后未对曾青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美通公司也因此被责令限期整改。据此,判令美通公司对曾青光的涉案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终1529号】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李玲玲由京汉仪征公司派遣至盛德公司处担任装配工,具体负责压膜工作,并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务派遣制度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的规定,且李玲玲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夜间,盛德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从李玲玲的劳动中获益,从利益与风险一致以及公平原则出发,应对被派遣员工李玲玲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盛德公司亦有权监督京汉仪征公司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故盛德公司对于李玲玲在工作中受伤具有过错,应当与京汉仪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98号】
本案中,凯发公司是派遣单位,江天公司是接受单位,而孙洪营是在江天公司铸工岗位上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遭受职业损害,形成职业病,其职业病损害后果也得到了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因此派遣单位凯发公司、接受单位江天公司应当对孙洪营的职业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616号】
关于天安五矿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天安五矿应对唐河宛平公司向周明论承担的工伤待遇及其相应赔偿负连带责任。天安五矿与唐河宛平公司的劳务合同书规定宛平公司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待遇,由天安五矿协助唐河宛平公司按规定执行;唐河宛平公司委托天安五矿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唐河宛平公司派遣到天安五矿的务工人员委托天安五矿统一管理,包括工资的计算、支付及发放,工伤保险事宜等;天安五矿未依上述约定为周明论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负担的工伤待遇,故其应与唐河宛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内责任承担
在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对外的工伤保险责任后,任一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合同之债)或基于公平原则等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但基于法院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认定存在差异,故在判决上也存在差异,目前学界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认定存在差异,主要有“民事合同说”“双重属性说”“劳动法的特殊合同说”三种观点1。在(2017)沪01民终12240号案件中,法院倾向该份劳务派遣协议是民事合同,双方已经明确通过该协议将工伤等赔偿责任归结于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而在(2013)苏中民终字第2531号案件中,法院会倾向于认定该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法的特殊合同”,即认为用工单位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转嫁其对被派遣员工依法负有的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责任,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漠视不理。用工单位没有尽到相应的保护责任时,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一)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2240号】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劳务派遣合同合法有效。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诚彬人力应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团体意外保险,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彬人力未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应承担森展模具垫付的因诚彬人力未缴纳社保或保险费用而产生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各自过错承担对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2531号】
盛通劳务公司在将曹广彪派遣至奎冠电子公司前未为曹广彪缴纳社保,导致曹广彪在奎冠电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外应由盛通劳务公司与奎冠电子公司向曹广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盛通劳务公司已按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额向曹广彪支付赔偿费用,有权向奎冠电子公司提起追偿之诉。本案中,盛通劳务公司与奎冠电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约定,盛通劳务公司作为派遣单位负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造成的一切后果。据此,本案中产生的损失原则上应由盛通劳务公司负担。奎冠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曹广彪从事临时性工作,亦在其经营管理权限范围之内,该情节不能成为认定奎冠电子公司存有过错的事由。但奎冠电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者和劳动者付出劳务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依法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责任,其不能因与盛通劳务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而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漠视不理。奎冠电子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应适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比例为20%,在合理范围之内,并无不当。
【案例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2209号】
本院认为:明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将员工程雪宁派遣至用工单位五元素公司前未依法为程雪宁缴纳社保,导致程雪宁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相关案件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由明月公司与五元素公司向程雪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五元素公司已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向程雪宁支付了相关工伤赔偿费用,其有权向明月公司进行追偿。根据双方订立的《临时用工协议书》约定,在工作期间如出现工伤及意外事故均由明月公司负责。因此,本案中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原则上应由明月公司负担,但因五元素公司未按协议规定,安排程雪宁从事操作工工作,并在操作冲床时引起工伤事故,且五元素公司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务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依法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责任,故五元素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法律上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五元素公司对损失76169.36元自行承担30%的责任,明月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案例三:山东省滨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1226号】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应分担的责任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正泰公司“原、被告之间仅为名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涉案被派遣劳务人员李合平,实际是由原告自行招录,通过与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被告为其代为保管档案及代发工资、代缴保险,但本案中被派遣劳务人员并未缴纳保险”“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劳务费中仅支付了劳务管理费并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将劳务人员的保险费向我方支付”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并非免除正泰公司工伤保险责任的事由,在生效裁决确认原、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双方责任大小难以划分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滨州港公司与正泰公司应平均承担责任。
五、总结
与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双方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也即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从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法院多数情形下判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就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在部分用工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往往依据双方的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或基于民法基本原则相互追偿。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争议所在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三方的举证情况、各方的过错情况等综合认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情况。在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的责任比例往往由法院自由裁量后酌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