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5月15日讯近日,市民赵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他的妹妹今年4月17日在青西新区的康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时,脚背被热水烫伤,起泡很大,配餐公司承认是工伤,但是不去劳动局工伤认定,也不给赔偿。后来看到合同,发现合同上面的用人单位是菏泽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现在一家人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权。
记者联系上赵先生的时候,他说:“今年4月17日的时候,我妹妹当时在凌晨下班时被餐厅的开水烫了脚背,当时脚上起了好几个泡,后来住院住了很长时间,当时配餐公司也说要进行工伤认定,现在妹妹住院花了近千元,而且受伤的这段时间一直都无法工作,后来我们就去找这个配餐公司,对方就一直拖着,合同上面写的甲方是菏泽的一个劳务公司,原来我妹妹是当年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这个配餐公司务工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随后通过赵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者看到这上面甲方盖章的部分确实如赵先生所说,上面盖的章是菏泽市牡丹区济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乙方的签名是赵先生的妹妹 。对于赵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也联系了康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事的刘女士,她说:“这位员工确实是在我们单位工作的时候把脚给烫伤了,但是当时我们都给她处理了,并且也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700多元,当时准备申请工伤,但是后来他们找我们开口要五万块钱,并且也没有任何的依据。”
对于赵先生一家遇到的问题 ,记者咨询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丛伟律师之后了解到,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伤者应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这个事情当中,赵先生一家如果想要认定工伤的话,还是应该找那家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协商,餐饮公司从法律上来说并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但是从道义上来说,餐饮公司应该积极配合赵先生一家进行工伤鉴定,而关于工伤的具体赔偿数目,则是需要赵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协商或者由劳动仲裁部门来做出决定。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潘立超